吴俊柏“被”案中最后的正义被新疆昌吉州法院的法槌砸碎。

发布: 2011-12-27 20:46 | 作者: 黄桃i罐头 | 来源: 北美中医网--www.natcm.com

本案的基本事实是:新疆亿豪公司的董事长吴俊柏和总经理卓志兴共同创办17家医院,卓志兴涉嫌贪污公司资金220万后先下手为强“举报”吴俊柏。吴的确有非法拘禁、吸毒等问题,但新疆公安厅、石河子公安局专案组却以罪名“法办”了吴俊柏,昌吉自治州检察院、法院也以此罪起诉、判决了此案。
    判决的法槌刚落,立即舆论哗然,有人惊呼:新疆昌吉州中级法院的法槌砸碎了法律正义最后的屏障!
    国内六名知名刑法专家及全国也对案件的证据和定性提出了异议。
    从案件进入侦查那天起,吴俊柏“被”案件的15个家庭和关心该案的人们就普遍期盼法律的执行能在此案最后的法院中体现出公平正义。但本案从侦查到判决,很难看到有公平正义;关注此案的人们一直被被一个疑问困惑:如果说吴俊柏案果真具有性质,但在被认定为犯罪中实施了大量犯罪行为的卓志兴在公安的“起诉意见书”中为什么“榜上无名”?
     到了起诉环节,昌吉州检察院公诉人面对众多辩护律师的大量有力证据指证卓志兴的犯罪行为和事实时,竟然说是要对卓志兴“另案处理”。而后来的事实是:该院以“另案不处理”的方法让其轻松过关。把所有该是卓志兴的犯罪事实全部搬给了吴俊柏这个无辜的著名企业家,把吴俊柏“被”没商量。
    此后,人们曾寄希望于法院纠正本案在事实和定性上的错误。但遗憾的是,昌吉州法院不仅将公安、检察的错误照单全收,还葫芦僧错判葫芦案……
     昌吉州中级法院那份(2011)昌中刑初字第0024号《刑事判决书》让我们知道:该院曾就吴俊柏案开过两次审委会。而法院内部传出的消息则证实,在对吴俊柏案是否定性等问题上,参加审判的三名法官有两位主张不以定罪,一位坚持定。
    庭审法官的分歧给危及审判独立原则的“请示、批复制”创造了机会,在“集体会诊”的名义下,新疆风传已久的“上边内定判决”及昌吉自治州检察长刘某对此案未审先判的那个结局终于得以实现:判吴俊柏犯罪,获刑20年。
     稍加留意就不难发现:经昌吉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两次集体“会诊”后的吴俊柏案件不要说公平公正,连证据事实、案件性质的认定,刑事和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等最基本的审判原则都已被其“忽略”或任意践踏。
         民事诉讼除有一个“不告不理”的“公理性”原则外,还有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法院在民事案件审理中保持“诉讼距离”和必须的诚实、善意等等原则。
     但民事审判的这些基本原则在昌吉法院却被人消化于无形——在昌吉州中级法院的(2011)昌中刑初字第0024号《刑事判决书》中,并没有记录卓志兴诉吴俊柏的民事赔偿内容,也无对该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判决书中却出现了“被告人吴俊柏退赔侵占(卓志兴)资金1430万元”的判决。
    这个既无案件当事人卓志兴诉讼要求,又无双方的辩论答辩就被昌吉州法院一厢情愿作出的突袭裁判,不仅剥夺了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进行陈述,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的权利,更重要的还在于该判决违背了不能以刑事审判代替民事审判的法律规定。
         这个要给卓志兴“退赔”的判决的荒唐和匪夷所思还在于:吴俊柏和卓志兴共同经营亿豪公司所赚之钱,属于吴俊柏和卓志兴的3300多万元是非法敛财,要予以没收。但是在对他们两人共有的3300多万元由法院没收后,其中属于卓志兴1430万的法院却另判由吴俊柏赔给卓志兴。达到了如此严重糟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庄严。也达到了新疆司法公权力既一边为卓志兴所用、一边为法院敛财的可耻地步。
     昌吉州法院的判决让人觉得:法律在那份违反审判程序和原则的判决面前已经败下阵来,法院的判决书已沦落为主动帮人的代言,其行为已下贱到用“执法者”的热脸去贴卓志兴的冷屁股的地步!
     很显然,法律、公平、正义、良心已被人以执法的名义踩在了脚下,这样的情形已经突破了我们这个社会所能承受的底线。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这个罔顾证据,违背审判程序和审判规定的判决——我们实在无法相信,一个法院的审判委员会那么多人竟会都不知道没有当事人的申请不能主动“帮忙”的规矩,也实在无法相信,一个法院的审委会都会糊涂到就没有一个人知道刑事审判不能代替民事审判这样的常识?
     这背后有着何等因缘,我们虽然不得而知,但这种情况的出现,谁都会明显感觉到,这其中一定有不同寻常的猫腻——世上没有什么东西能够同法律相抗衡,除非权力。而权力一旦与金钱结盟,大概就可能发生像本案这样的主动“投怀送抱”,无所顾忌地“服务”和“帮忙”。
     荒唐不公的判决不仅仅存在于民事部分的判决之中,刑事判决中的不公也比比皆是——
     指使人到乌鲁木齐市五洲男科医院进行犯罪活动,指使保镖纪涛在天山医院将包工头打成重伤的卓志兴在判决书中可以视而不见,而他所犯罪行却被公检法共同强加给了与这些事件无关的吴俊柏。
    卓志兴指使财务人员销毁17家医院长达五年多的财务凭证的罪行可以在判决中不闻不问,而与吴俊柏案毫无关系但与吴私交不错的关光太、张红斌(主动自首)仅仅销毁一家医院一年中的部分财务资料却受到从重判决。
     说亿豪有,干那些被称作勾当的总经理卓志兴及他的亲信、保镖可以不到案,但只要与吴俊柏关系不错的人却必须要宁可错判三千,也绝不放过一个……
    对昌吉州法院判决的所谓吴俊柏案,北京师范大学高铭暄教授、国家法官学院张泗汉教授、北京师范大学赵秉志教授、中国政法大学何兵教授等六位国内知名的刑法专家早就认为:从其认定的吴俊柏案的事实和证据看,至少有三个方面与刑法规定的性质的构成特征不相符合。指控吴俊柏性质的7个组织成员的犯罪具有偶发性、突发性和个人性,缺乏应有的骨干成员;人员频繁更替,很多成员都是偶尔参加一些违法犯罪活动,缺乏稳定性;没有任何的组织纪律约束,组织结构松散,因此不具备性质组织的特征。
     专家们注意到,在被办案部门指控的天山医院故意伤害案等个案中,吴俊柏既没有直接组织、策划、指挥、参与实施,也没有予以认可或者默许。故专家们认为,不能认定是吴俊柏组织、领导下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强调:性质组织四个方面的特征是一个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缺一不可,不能把只要是使用了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作案次数多、人数多、犯多种罪的就都定为性质的组织。
     而一位全国则致函最高人民检察院,“此案值得注意,在打击刑事犯罪过程中,要防止有人利用公权力达到自己报复陷害他人、攫取他人财产的目的,要防止冤假错案,要彰显法律的公平、公正”  
     人们通常认为,法院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由此我们也可以说,法院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屏障,然而,在此案中我们还真难以将昌吉州法院的审判与公平正义相连,遑论公平正义的屏障。
    我们这个社会哪里都可以有不公平,惟独法院不能不公平,哪里都可能产生徇私,但法院不能有徇私;哪里都可能产生违法,惟独法院不能违法,因为法院扮演的角色就是消除违法,制止徇私,恢复公平正义。
    但是,就新疆昌吉州中级法院目前的现状,我们能寄希望于他们吗?我们何以为公平正义的屏障? 谁又能修复被昌吉州中级法院的法槌砸碎了的那道正义最后的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