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昌吉州检察院未审先判,吴俊柏被卓志兴冤成。
发布: 2011-12-26 08:17 | 作者: 黄桃i罐头 | 来源: 北美中医网--www.natcm.com
虽然,公检法都有明文规定,案件未经法院判决之前,不允许以任何形式向社会透露或评价刑期等内容。但2011年2月28日,检察机关发表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的官方网站上(法治新疆),一篇题为《昌吉州检察院高度重视“涉黑”案件办理》的文章却说,昌吉自治州检察院检察长刘明表示:吴俊柏案属于“涉黑案件”要高度重视,鉴于案情重大,犯罪后果严重,被告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决定将吴俊柏案由州检察院向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就在几个月后的2011年12月2日,昌吉州中级法院也真的如检察长刘明所示判处吴俊柏是罪行,有期徒刑20年。法院按照检察院所公示的判决实在让人匪夷所思。如此看那来,法院的审判程序只是“走过场”。我国《宪法》规定,公安机关依法侦查、检察、法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审判工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干预,检察院对吴俊柏进行未审先判,直接影响法院宣判,将法律视为如同虚设。据了解,在办案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对此案予以关注,但是,在昌吉州检察院并没有得到重视。依然我行我素将错案一错再错。没有依法对公安机关移交起诉内容进行审查。
针对于检察院起诉吴俊柏涉嫌“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组织罪”案,我国几位著名刑法方面专家,其中包括: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特聘顾问教授高铭暄、国家法官学院教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前副主任张泗汉、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张智辉、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刘志伟、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对此案进行法律分析,在本案中,被告人吴俊柏任董事长的新疆亿豪投资有限公司旗下只拥有十余家民营医院,但在新疆有两千余家民营医院,在乌鲁木齐也有一百多家民营医院,被告人吴俊柏控制民营医院显然还构不成对于行业的非法控制,也不构成对某一区域的非法控制,更谈不上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因此并不符合性质组织犯罪的最本质特征,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组织罪。吴俊柏通过合法经营医疗机构而获取了财富,具有一定经济实力,这一点无疑义,但其财富从现有证据判断,不足以认定支持了吴俊柏所谓的组织活动。对吴俊柏以性质犯罪处理,极有可能成为排挤打击竞争对手的一种手段。起诉书指控的暴力违法犯罪行为有五起,时间跨度长达7年,地域涵盖新疆、北京、福建三地。如此长的时间跨度,如此广的地域面积,实难以得出残害群众、称霸一方的结论。就这五起暴力犯罪行为而言,也很难得出组织性和连续性的结论。并且,这些个人犯罪的后果也谈不上群众敢怒不敢言,基层政权不敢过问的后果。吴俊柏既没有对一定区域亦没有对一定行业进行非法控制或产生支配性、决定性的影响,因此,吴俊柏案不能满足“非法控制”这一性质组织犯罪的本质特征。综上所述,性质组织四个方面的特征是一个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对于这种犯罪集团的认定缺一不可,不能把只要是使用了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作案次数多,人数多,犯多种罪的,就都定为性质的组织。不能认定吴俊柏构成此罪。
昌吉州的检察机关和法院不顾事实真相如此疯狂的滥用权力绝不是偶然的,其实,在这起案件中明显存在着是经济纠纷所引发的诬陷举报,整起案件跨度两年才一审宣判,而且整个案件都涉及到案件的另一个本应该是涉案的人员,也就是举报和诬陷吴俊柏的卓志兴,案件中的吴俊柏等家属强烈质疑:这个案件是卓志兴借用司法公权力来达到掩盖自己的犯罪行为,并最后全部侵占吴俊柏和亿豪公司财产,如此执法,有失公正。并且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昌吉州检察院对吴俊柏提起公诉的决定不当。指控当事人的证据都是苍白无力的,完全没有事实依据的。按照检察院提供的证据他们也是不构成性质的案件!口供的取得也存在诱供、威吓、等情形形成的,在昌吉州中级法院的一审庭审中,辩护律师提交大量铁的证据和所有被告人的庭审质询,只要是有一点法律水平的人都能感觉到这是一起冤假错案,而昌吉州检察院这样不顾法律尊严、枉法行为的目的是否存在不可为人所知的非法交易,只有上级部门的调查才能知道,而昌吉州中级法院的最后对一审宣判结果也是令人非议;人们不禁要问:我们的司法什么了?吴俊柏等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和许多关心此案的正义人士对法院的如此办案有着这样的嫌疑:这样的判决卓志兴和法院皆大大欢喜,卓志兴终于借用司法公权力打击了吴俊柏,侵占了全部财产;法院也可以拿到了吴俊柏的近五千万元的钱和物;迎合了公安厅”11.18”专案组和昌吉州检察院的期待。当事人家属迫切要求新疆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介入对此案的关注和调查,维护法律尊严和公平;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借用公权力手段打击异议的不法的犯罪行为。
就在几个月后的2011年12月2日,昌吉州中级法院也真的如检察长刘明所示判处吴俊柏是罪行,有期徒刑20年。法院按照检察院所公示的判决实在让人匪夷所思。如此看那来,法院的审判程序只是“走过场”。我国《宪法》规定,公安机关依法侦查、检察、法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审判工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干预,检察院对吴俊柏进行未审先判,直接影响法院宣判,将法律视为如同虚设。据了解,在办案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对此案予以关注,但是,在昌吉州检察院并没有得到重视。依然我行我素将错案一错再错。没有依法对公安机关移交起诉内容进行审查。
针对于检察院起诉吴俊柏涉嫌“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组织罪”案,我国几位著名刑法方面专家,其中包括: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特聘顾问教授高铭暄、国家法官学院教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前副主任张泗汉、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张智辉、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刘志伟、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对此案进行法律分析,在本案中,被告人吴俊柏任董事长的新疆亿豪投资有限公司旗下只拥有十余家民营医院,但在新疆有两千余家民营医院,在乌鲁木齐也有一百多家民营医院,被告人吴俊柏控制民营医院显然还构不成对于行业的非法控制,也不构成对某一区域的非法控制,更谈不上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因此并不符合性质组织犯罪的最本质特征,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组织罪。吴俊柏通过合法经营医疗机构而获取了财富,具有一定经济实力,这一点无疑义,但其财富从现有证据判断,不足以认定支持了吴俊柏所谓的组织活动。对吴俊柏以性质犯罪处理,极有可能成为排挤打击竞争对手的一种手段。起诉书指控的暴力违法犯罪行为有五起,时间跨度长达7年,地域涵盖新疆、北京、福建三地。如此长的时间跨度,如此广的地域面积,实难以得出残害群众、称霸一方的结论。就这五起暴力犯罪行为而言,也很难得出组织性和连续性的结论。并且,这些个人犯罪的后果也谈不上群众敢怒不敢言,基层政权不敢过问的后果。吴俊柏既没有对一定区域亦没有对一定行业进行非法控制或产生支配性、决定性的影响,因此,吴俊柏案不能满足“非法控制”这一性质组织犯罪的本质特征。综上所述,性质组织四个方面的特征是一个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对于这种犯罪集团的认定缺一不可,不能把只要是使用了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作案次数多,人数多,犯多种罪的,就都定为性质的组织。不能认定吴俊柏构成此罪。
昌吉州的检察机关和法院不顾事实真相如此疯狂的滥用权力绝不是偶然的,其实,在这起案件中明显存在着是经济纠纷所引发的诬陷举报,整起案件跨度两年才一审宣判,而且整个案件都涉及到案件的另一个本应该是涉案的人员,也就是举报和诬陷吴俊柏的卓志兴,案件中的吴俊柏等家属强烈质疑:这个案件是卓志兴借用司法公权力来达到掩盖自己的犯罪行为,并最后全部侵占吴俊柏和亿豪公司财产,如此执法,有失公正。并且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昌吉州检察院对吴俊柏提起公诉的决定不当。指控当事人的证据都是苍白无力的,完全没有事实依据的。按照检察院提供的证据他们也是不构成性质的案件!口供的取得也存在诱供、威吓、等情形形成的,在昌吉州中级法院的一审庭审中,辩护律师提交大量铁的证据和所有被告人的庭审质询,只要是有一点法律水平的人都能感觉到这是一起冤假错案,而昌吉州检察院这样不顾法律尊严、枉法行为的目的是否存在不可为人所知的非法交易,只有上级部门的调查才能知道,而昌吉州中级法院的最后对一审宣判结果也是令人非议;人们不禁要问:我们的司法什么了?吴俊柏等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和许多关心此案的正义人士对法院的如此办案有着这样的嫌疑:这样的判决卓志兴和法院皆大大欢喜,卓志兴终于借用司法公权力打击了吴俊柏,侵占了全部财产;法院也可以拿到了吴俊柏的近五千万元的钱和物;迎合了公安厅”11.18”专案组和昌吉州检察院的期待。当事人家属迫切要求新疆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介入对此案的关注和调查,维护法律尊严和公平;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借用公权力手段打击异议的不法的犯罪行为。